为加强我省秸秆综合利用,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和耕地质量,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19年我省坚持疏堵结合和就地、就近、分散、多用途的原则,突出“一主两辅”(还田为主,燃料化、饲料化为辅),通过扩大政策范围和补助方向、加大省级投入比例、提高补助标准、坚持市场运作、创新工作机制、突出技术支撑等方式方法,力争实现2019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要达到80%以上,秸秆还田利用率达到55%以上,对暂时得不到利用的秸秆实现全部离田,全区域全时段全面禁止露天焚烧。
2019年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及补助标准
2019年,秸秆综合利用,坚持“还田利用为主、离田利用为辅、各级财政共担、全作业环节补贴”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秸秆综合利用特别是秸秆还田环节政策支持力度。
1.秸秆还田作业补贴。
(1)玉米秸秆全量翻埋和碎混还田作业补贴。每亩补贴40元,省级和市、县(市、区)按4:1的比例分担。
(2)玉米秸秆覆盖还田补贴。每亩补贴10元,省级和市、县(市、区)按4:1的比例分担。
(3)水稻秸秆翻埋还田作业补贴。每亩补贴15元,省级和市、县(市、区)按4:1的比例分担。
(4)水稻秸秆本田腐熟作业补贴。每亩补贴20元,省级和市、县(市、区)按4:1的比例分担。
玉米秸秆翻埋和碎混还田、水稻秸秆翻埋还田、玉米秸秆覆盖还田三项作业都要经农机指挥平台智能终端检测作业合格后,方可享受作业补助。
2.秸秆离田利用补贴。
(1)玉米青贮配套补贴。利用国家粮改饲项目,对省内所有奶牛场窖贮全株玉米青贮进行补贴,在每吨国家补贴60元的基础上,配套增加40元,省级和市、县(市、区)按4:1的比例分担。
(2)秸秆离田利用补贴。按照“谁利用、补贴谁”的原则,对纳入全省各级秸秆综合利用管理台账的村集体、各类经营主体和企业(由于生物质电厂已享受上网电价补贴,该项补贴不包括生物质电厂),根据其当年实际利用秸秆量给予每吨50元的补贴,省级和市、县(市、区)按4:1的比例分担。
3.秸秆还田离田机具购置补贴。
对购置高性能拖拉机和秸秆专用机具的各类购机主体,在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按照所购机具前2年市场最低售价的20%给予累加补贴,总补贴额不超过机械销售价格的50%享受省级财政资金补贴。县级负责组织所购机具补贴审核发放,并依法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4.继续执行“三年行动计划”既定补贴政策。
为维护政策稳定性,继续按照省政府关于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相关内容,兑现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建设和秸秆原料化利用等补贴政策,适当调整生物质炉具购置补贴政策。
(1)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建站补贴。按照年产0.25万吨投资100万元、年产1万吨投资300万元、年产2万吨投资590万元的建设标准,分别按照投资额度的70%、50%和30%给与定额补贴,省级和市、县(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
(2)秸秆工业原料化项目建设补贴。对哈尔滨市、绥化市、肇州县和肇源县新建并已经投产运营的秸秆工业原料化项目,按项目设计能力一次性给予每吨秸秆100元的补贴,省级和市、县(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
(3)生物质炉具购置补贴。对哈尔滨市、绥化市、肇州县和肇源县户用生物质锅炉按照每台2100元计算,给予70%补贴。省级和市、县(市、区)按4:1比例分担。
5.秸秆离田作业补贴。
为确保2019年秸秆全部离田,剩余暂得不到利用的秸秆拟进行离田作业环节补贴(已享受玉米和水稻秸秆离田利用补贴的不在补贴范围之内),玉米每亩补贴15元、水稻每亩补贴10元,省级和市、县(市、区)按4︰1的比例分担。